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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、罢免
2020-09-04 11:36:50点击量:200 次
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,会员代表由会员民主选举产生。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: 
  一、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; 
  二、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 
  三、选举理事,组成本会新一届理事会; 
  四、罢免理事; 
   五、决定奖励和表彰事宜; 
  六、决定本会终止事宜; 
  七、决定本会的其他重大事宜。 
 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。 
 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,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。但延期召开最长不超过一年。 
  第十七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,同时设立常务理事会,常务理事会是本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 
 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: 
  一、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; 
  二、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; 
  三、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 
  四、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 
  五、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 
  六、领导本会所属机构开展工作; 
  七、制定行业规章和内部管理制度; 
  八、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; 
  九、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; 
  十、决定本会的其他重要事项。 
 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,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。 
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 
 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。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,在理事会休会期间,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行使理事会的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。 
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,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。 
常务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 
 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: 
  一、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 
  二、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 
  三、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。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,方可任职;
  四、秘书长为专职;
  五、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 
  六、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; 
  七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 
 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任期三年。连选连任不得超过两届。 
 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 
  一、召集和主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; 
  二、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 
  三、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 
  第二十四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。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 
  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 
  一、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 
  二、协调各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 
  三、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; 
  四、决定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。
     五、处理其他日常事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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